“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案件裁量依据的司法审判模式。据此可知
A.“三纲五常”成为法律规范
B.西汉中期国家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C.儒家刑罚思想取得正统地位
D.春秋以来百家争鸣局面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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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案件裁量依据的司法审判模式。据此可知
A.“三纲五常”成为法律规范
B.西汉中期国家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C.儒家刑罚思想取得正统地位
D.春秋以来百家争鸣局面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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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在当时,经过皇帝的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起了“判例法”的作用,故该书获得了立法意义,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春秋决狱”在汉代成为风气。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但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称之为“引经决狱”。引经决狱之风的盛行,又开启了引经注律的风气。当儒生的法律解释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时候,法律也就儒家化了。
——摘编自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材料二
随着居住在罗马的外来自由民数量的增多,罗马市民法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为了解决异邦人和被征服地区居民内部以及他们同罗马居民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元前242年,罗马国家设置外事最高裁判官,专职处理此类案件,逐渐形成一套“万民法”。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其主要来源是: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地中海商人通用的商业习惯与法规等。其内容绝大部分属于财产关系。罗马帝国前期,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其著述和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活动,使罗马法律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不断发展。
——摘编自何勤华《外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汉代法律演变的背景及其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中国和罗马法律发展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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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时期,官员审判案件时如果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将《诗》、《书》、《礼》、《易》、《乐》、《春秋》等经义作为判案依据,史称“春秋决狱”。这说明
A. “六经”收录大量法律文献
B. 儒家伦理成为治国的重要依据
C. 汉武帝推崇依法治国的理念
D. 汉代司法审判充满了人文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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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北魏统治者进入中原以前,没有成文的法典,如遇案件,“皆临时决遣”。从太祖起,诏令汉族士大夫主持修律成为常例。世祖时,规定各州国死刑案须奏请皇帝裁决,在实践中也仿行汉代“春秋决狱”之例,疑案皆交由中书“以经义量决”。迁都洛阳后,孝文帝鉴于“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多次参与修订《太和律》,加重了不孝罪的处刑,首创了独子犯死罪可存留养亲的办法。同时经常躬自断狱,并设立司直官对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进行监督。到宣武帝时期完成《正始律》二十篇,其中有十八篇可在汉、魏、晋律中找到相同的篇名。至此,北魏律基本定型。
——摘编自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史》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北魏司法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简析北魏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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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有着判例法的传统,权威法院的司法判决可以成为以后类似案件司法审判的依据。尽管17 世纪议会主权原则确立之后,议会制定法呈现不断增长趋势,但议会制定法仅仅是“补充而不是取代英国的司法判例”。这表明英国
A. 司法机构是国家权力的中心 B. 议会立法权受权威司法机构的制约
C. 司法依据呈现混乱无序状况 D. 封建势力依旧掌控国家的权力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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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雅典,很多案件不完全是依据法律条文来判决的,而是由全体陪审员依据正义的一般原则,按多数原则决定判决结果。这些原则
A.能预防法官受贿的危险性
B.能使法院的审判结果公正
C.体现了司法民主运作模式
D.能有效杜绝法官独断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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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官员审理案件时,除了依据犯罪的客观事实,还着重考察行为者的动机是否与儒家道德相符合,如不符合,必须严惩;如符合,虽犯法也可以从轻论处。这种做法
A. 确立了儒学统治地位
B. 扰乱了司法审判秩序
C. 杜绝了以往严刑酷法
D. 增强了法律伦理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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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文)吕思勉在《中国通史》中说“汉文帝除肉刑诏,所引用的就是《尚书》说。汉武帝亦使吕步舒(董仲舒的弟子),治淮南狱。”这反映了汉代
A. 儒家伦理道德影响司法 B. 确立了司法审判独立性
C. 儒学成为唯一司法依据 D. 孝治天下儒家独尊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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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汉代董仲舒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主张“德主而刑辅”。董仲舒主张司法中以儒家经典为指导,经律相矛盾时不惜以经破律。“春秋决狱”的特点是“以经断狱”和“原心定罪”,在量刑时要着重考虑犯罪的动机。在董仲舒看来,社会上的君臣民等级制都是天意的体现。“三纲五常”是上天赋予人类必须服从的美德,否则就是犯罪,皇帝就可“代天行罚”,皇帝既然是上天在人间的代理人,故“口含天宪”,言出即法。
——摘编自李文兰《试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
材料二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晚期著名的法学家。他认同自然法源于自然的观点,并指出由于自然法具有至上性,依照自然的强制力实现和高于一切人定法,因而普遍存在,永恒不变。西塞罗主张,一切人的平等是基于理性的平等,“尽管人与人在知识、财产和社会地位上存在差别,但是,他们都具有推测、阐述、综合和做结论的智慧,这是人类理性所公有的。其次,他还认为法律应当具有权威性,法律的至高无上决定了它必须得到有效执行。
——摘编自孙银龙等《论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董仲舒和西塞罗的法治观念。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两种法治观念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共同的历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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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中华文明源远流长,殷周时期在法律思想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在春秋战国的社会大变革时代,法律思想得到了充分发展,诸如德治、人治、法治、礼治、德刑关系等法律思想都在这一时期确立。经过争鸣和辩驳,各学派相互借鉴与吸收。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逐渐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董仲舒神化皇权、改造新儒学,契合了统治者加强统治、维护大一统的需要。《唐律疏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历朝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摘编自付银《中国近代法律观念的转型》
材料二 鸦片战争加速了中国传统法律的转型。龚自珍、魏源等从自救的角度对清朝的律例与司法制度展开了批判。林则徐首倡“睁眼看世界”,主持编译了《各国律例》01902年,英美等国表示,如清政府改变司法现状“皆臻完善”,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清政府不得不“参酌各国法律”,修订现行律例。1905年,清政府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典为立法模式,大规模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开始法典编纂工作。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
——摘编自石田琢智(日本)《中日法律的近代转型的比较分析》
(1)根据材料一和所学知识,归纳古代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特点,并分析产生这些特点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分析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向近代法律制度转型的原因。
(3)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近代中国法律制度转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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