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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英国有着深厚的地方自治传统,被誉为“地方自治之母”。都铎王朝时期(1485—1603年),地方自治开始向近代转变,治安法官取代郡长,逐渐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斯图亚特王朝时期(1603—1688年),经历两次内战和共和国的实验,地方自治权限得到很大发展。18世纪,治安法官按照地方习俗进行管理,完全不受议会法令的影响,地方自治发展到鼎盛时期。随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16世纪后期开始出现国家立法机关主动控制地方自治主体的现象。1835年市政法案规定由领取薪水的行政人员来执行地方政府的工作,并对郡治安法官进行分权;1888年,英国下院通过了《地方政府法》,规定郡议会每年集会四次,居民成为自治主体:1894年制定颁布了《区、教区、乡议会法》,规定民选议会作为地方权力机关。随着各种机构的不断设置,地方逐步仰仗中央财政支持,中央政府加大对地方的行政监督。

——摘编自孙宏伟《英国地方自治体制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英国地方自治制度变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英国地方自治制度变革的影响。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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