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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中国古代有优秀的法治、教化传统。清朝的法典基本沿袭《大明律》,在传统礼法秩序、尊卑亲疏的原则上,强调“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并据此制定了《大清律例》。对于基层教化,也大多延续明朝的乡约模式。不遵守乡约的百姓要受族规、乡约的处罚,甚至被递解官府治罪。但是清朝乡约的内容变成了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的《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原本由宋朝以来儒学人士发起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摘编自朱勇主编《中华法系》等

材料二  1902年4月,慈禧懿旨“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8月28日,中英通商行船条约画押:“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改同一律”。此后,《大清律例》停止,师法欧美取代中华法系成为中国法的新传统。民国时期,由于政局不稳,法制艰难。新中国成立后,分别于1954年、1982年颁布了新宪法。同时,对于雷锋、王进喜、焦裕禄等先进分子进行广泛宣传,推动道德风尚的新发展。

——摘编自李贵连《1902中国法的转型》等

(1)根据材料一、二和所学知识,比较1902年前后的清朝社会治理方面的不同。

(2)根据材料一、二和所学知识,分析1902年清朝进行法治改革的原因。

(3)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指出新中国的社会治理有哪些新发展。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中等难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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