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匠籍,是封建国家为手工业者所专立的户籍。早在元朝,统活者就把工匠编入“匠籍”,使他们沦为国家工奴,在官吏的监督下从事生产,子孙世承其业。这种奴役手工工匠的制度,明中叶以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工匠的摇投制度,愈来愈使工匠们不堪忍受,怠工、逃亡的现象急剧增长。嘉靖八年下令,按“匠籍”向匠户征收银两,谓之“班匠银”,以此代替工匠轮班服役的制度。在明末农民大起义中,广大手工工匠,纷纷摆脱了匠籍的束缚。清初匠籍混乱不堪,清政府已无法按匠籍征收“班匠银”了。康熙三年,为了保住“班匠银”这笔收入,下令“班匠银,改入条鞭内征收”。此后,各地陆续将“班匠银,摊入地亩中征收”。“匠籍”也就随之逐渐废除。随着“匠籍”的废除,官府手工业进一步削弱,民营手工业在整个手工业中的优势地位更加巩固了。
——摘自《清史筒编(上编)》
(1)根据材料,概括明清时期“班匠改制”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初废除“匠籍”制度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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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匠籍,是封建国家为手工业者所专立的户籍。早在元朝,统活者就把工匠编入“匠籍”,使他们沦为国家工奴,在官吏的监督下从事生产,子孙世承其业。这种奴役手工工匠的制度,明中叶以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工匠的摇投制度,愈来愈使工匠们不堪忍受,怠工、逃亡的现象急剧增长。嘉靖八年下令,按“匠籍”向匠户征收银两,谓之“班匠银”,以此代替工匠轮班服役的制度。在明末农民大起义中,广大手工工匠,纷纷摆脱了匠籍的束缚。清初匠籍混乱不堪,清政府已无法按匠籍征收“班匠银”了。康熙三年,为了保住“班匠银”这笔收入,下令“班匠银,改入条鞭内征收”。此后,各地陆续将“班匠银,摊入地亩中征收”。“匠籍”也就随之逐渐废除。随着“匠籍”的废除,官府手工业进一步削弱,民营手工业在整个手工业中的优势地位更加巩固了。
——摘自《清史筒编(上编)》
(1)根据材料,概括明清时期“班匠改制”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初废除“匠籍”制度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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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元朝立国,将民间的工匠强制征调,为官府手工业服务,这些工匠单独编入户籍,称为匠户。他们世代承袭,“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不能脱籍,而且不许分户而居。官工匠由官府直接管理,子女……婚嫁皆由政府控制、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给口粮……
材料二 明朝将手工业者分为轮班匠和住坐匠两种编入匠籍,应征到官府手工业作坊服役。轮班匠每三四年为官府服役三个月,住坐匠每月服役十天,其余时间则可以自由安排,若不赴班,则须月出银一钱由官府另雇他人。嘉靖四十一年,明政府进一步改革匠役制度:每名轮班匠每年纳“班匠银”四钱五分,政府则以银雇工,住坐匠仍需按月当差。
材料三 清代顺治二年宣布废除匠籍,工匠在法律上获得了一般民户的地位。康熙二十年,各省将匠班银摊入地亩,工匠最终摆脱了匠籍制度的束缚,彻底结束了无端服徭役的时代。乾隆帝说:“国家兴修工作,雇募人夫,原欲使小民实受价值,以为赡养身家之计”。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萧国亮《中国的社会经济史研究独特的食货之路》
(1)根据材料,概述元、明、清时期官营手工业者生存状况。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匠户制改革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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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明代的民匠(通称工匠)是官营手工业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明廷对工匠的管理是从编定匠籍入手的,各色人等一旦编入匠籍,便世役永充,子孙承袭,为官营手工业从事劳作。之后,朝廷为协调好生产,又推行了工匠轮班制。洪武十九年(1386年),将各地工匠按照其丁力和路途远近,定以三年一班,轮流赴京服役,时间为三个月,役满更替。但工匠怠工或逃亡是明代官营手工业中比较严重的问题。为此,明代工匠制度再次发生重大变革,一是由始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的五班轮流,一律改为四年一班;二是自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至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全国匠民一律推行以银代役,此时属于北京的班匠银为六万四千一百一十七两八钱。这意味着班匠与明代官营手工业已无直接关系,不再受封建劳役的束缚;且对于明廷来讲,财政无疑又开发出一个新的税种。班匠虽不上工,但仍隶属匠籍,但此时的匠籍,只是政府征收班匠银的一个依据,已无其他意义了。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代工匠制度的演变及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代工匠制度改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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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秦汉:秦朝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汉代农民的负担,主要有田租(较轻)、人口税(较重,含算赋、口赋)、更赋(代役钱)、杂税、杂役。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实行租庸调制的意义是利国(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巩固了国家统一)利民(保证了农民劳动时间,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材料二 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轻农民负担,松驰依附关系;适应商品经济,有利农商资萌。清初,康熙帝实行“更名田”并固定人丁数,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意义:人头税已全废除,人身控制更松驰;促进农业发展,激化人地矛盾。
材料三 从世界各国工业化的发展过程看,工业和农业的关系一般要经历相互衔接的两个阶段:第一为农业支持工业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国工业化的初始阶段,农业与工业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农业支持工业,农业剩余由农业部门流向工业部门,为工业化积累资金。第二阶段为工业支持农业发展阶段,即工业反哺农业阶段。这一时期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化推进不但基于工业自身提供的剩余,而且工业部门的剩余以各种形式流入农业,对农业进行反哺。根据国际经验,发达国家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达800-1000美元左右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实行了对农业的特别扶持政策。唯有如此,才能保持社会发展的稳定与和谐。例如,日本在二战前曾实施以农养工,从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转向工业反哺农业。韩国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还从农业部门抽取工业化资本,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转向保护和扶持农业。
材料四 没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税费改革当然无从谈起;而没有税费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终只能流于形式。“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是“大包干”的经典分配原则,可谓中国农民的一大创造。但现在来看,什么是“交够”,什么算“留足”,缺乏客观标准,很难界定清楚,从而导致了国家、集体与农民三者关系的不明确、不清楚,这就为后来一些地方集体单方面撕毁与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随意向农民伸手、摊派留下了制度性缺陷和隐患。因此,只有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从制度上以法律明确和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真正实现“交够国家的”、切实规范“留足集体的”,最终确保“剩下的全是自己的”。
(1)依据材料一、二,分析归纳我国古代赋役改革的原因,并分析说明赋役改革的发展趋势。
(2)依据材料三、四及所学知识,分析阐述我国现在的农村改革与古代封建政府的封建赋役制度改革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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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一一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明代政府沿袭前朝的匠籍制度,将手工业者一律编入匠籍,加强管理,不得脱籍。手工业者一般分为轮班匠和住坐匠两大类。轮班匠必须定期到京师手工业作坊无偿服役3个月,称“一班”,周期因行业而异,一年至五年不等。轮班匠常常通过怠工、隐冒、逃亡等手段进行反抗。而住坐匠主要是京师附近的工匠,每月上工10天,有一定报酬。这种匠籍制度极大限制了工匠独立自主的经营。15世纪末,明政府允许轮班匠以银代役。从16世纪末开始,轮班匠一律征银,政府则以银雇工。这样,轮班匠实际名存实亡。到了清代顺治年间,清政府决定废除匠籍制度,“各省俱除匠籍为民”。持续了4个半世纪的匠户制度正式终结,匠人也获得了自由身份。
——摘编自张民《古代中国手工业》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明朝对轮班匠一律征银的时代背景。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指出清朝废除匠籍制度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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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元朝立国,将民间的工匠强制征调,为官府手工业服务,这些工匠单独编入户籍,称为匠户。他们世代承袭,“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不能脱籍,而且不许分户而居。官工匠由官府直接管理,子女…婚嫁皆由政府控制、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给口粮……
材料二 明朝将手工业者分为轮班匠和住坐匠两种编入匠籍,应征到官府手工业作坊服役。轮班匠每三四年为官府服役三个月,住坐匠每月服役十天,其余时间则可以自由安排,若不赴班,则须月出银一钱由官府另雇他人.嘉靖四十一年,明政府进一步改革匠役制度:每名轮班匠每年纳“班匠银”四钱五分,政府则以银雇工,住坐匠仍需按月当差。
材料三 清代顺治二年宣布废除匠籍,工匠在法律上获得了一般民户的地位康熙二十年,各省将匠班银摊八地亩,工匠最终摆脱了匠籍制度的束缚,彻底结束了无端服徭役的时代。乾隆帝说:“国家兴修工作,雇募人夫,原欲使小民实受价值,以为赡养身家之计。”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萧国亮《中国的社会经济史研究独特的食货之路》
(1)根据材料,概述元、明、清时期官营手工业者生存状况。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匠户制改革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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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公元780年, 唐朝推行两税法: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
材料二公元1581年,明朝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即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材料三清初推行的摊丁入亩规定: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即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政府放松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
(1) 简要分析三次改革的共同背景。
(2)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综评这三次重大的赋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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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195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对“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做出明确划分,我国城乡二元分离的户籍结构由此开始,国家严格限制人口流动。
198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自理口粮户口属于非农业户口,之后又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实施使人口管理开始走向科学化与现代化。1997年国务院转批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放开农村人口的落户限制,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享受同等的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权利。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摘编自任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与城市化进程的阶段性分析》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20世纪80年代以来户籍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20世纪80年代以来户籍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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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制度,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居留,1998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主要规定: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志愿的政策;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落户。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宣告中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1)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当代中国户籍改革的阶段。
(2)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分析户籍改革变化的原因。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中等难度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 1911年,清政府在考察欧美各国之后,认识到“宪政之进行无不以户籍为依据,而户籍法编订又必由民法与习俗而成”“民政部编订户籍法奏折”,在参考东西各国之良规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法》单行法规。该法规共8章、184条。其内容突出了户籍管理机构的地位,反映了政府在观念上仍视户籍为管理人口统制的手段,强化户籍统制功能。法规将表现欧美个人主义的个人身份证书和体现中国家族主义的传统户籍相结合,剔除了传统户籍中资产登记项目。户籍开始成为传递人口信息、个人私权保障的工具,而不再纯粹是国家管制人口的工具。此外,法规既规定了民众有呈报户籍之义务,也规定了民众对户籍吏处置不当行为有提出诉讼抗告的权利,将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废除了以往民众只是义务载体的陋习。
——摘编自窦希铭《民国初年户籍制度变迁研究》
(1)根据材料,指出清末《户籍法》所体现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该法规制定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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