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这一规定表明
A. 专制皇权得到明显加强
B. 经济发展促进了道德提升
C. 儒法结合成为统治思想
D. 司法灵活且凸显儒家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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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这一规定表明
A. 专制皇权得到明显加强
B. 经济发展促进了道德提升
C. 儒法结合成为统治思想
D. 司法灵活且凸显儒家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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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统治者“引礼入律”;《北魏律》则规定:“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其亲者”,可改判流放并施以鞭笞之刑,以“留养其亲”;隋唐更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这表明
A. 伦理规范制约了法制化进程
B. 儒家人伦纲常的法律化
C. 法外特权思想披上儒学外衣
D. 礼法并用彰显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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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是魏晋时期的一些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反映出下表
曹魏律 | 殴兄姐加至五岁刑 |
南朝律 | 子贼杀、殴伤父母枭首,骂詈父母弃市 |
北朝律 | 子孙杀父祖处以车裂,父祖子孙用刀刃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卖子一岁刑。卖五服内尊长者处死,卖周亲、妻、子妇者流刑 |
A. 以儒入法的历程完成
B. 司法体现出强烈的等级色彩
C. 统治者崇尚严刑峻法
D. 法律中渗透了儒家伦理纲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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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规定,子孙在祖父母、父母尚未去世的情况下就和祖父母、父母分家单过(如为祖父母、父母指示则无罪),徒三年……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这表明唐代
A.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相统一
B. 司法判决存在轻罪重罚现象
C. 伦理纲常成为立法唯一原则
D. 孝老敬亲成为社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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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左列各项不在查封备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属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孙所自得之物。”这反映了
A. 中国法律开始实行近代化
B. 封建家长制在法律上开始解体
C. 个人财产权正当性被承认
D. 家庭规模小型化成为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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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除西周礼制影响外,汉代朝野格外践行“长幼有序、事亲至孝、敬老崇文”的理念。汉朝规定:60岁以上者,免除赋税;70岁以上的老人“虽有罪,不加刑焉”。《唐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南北朝的“孤独园”到了宋代发展出多种官办养老机构。明洪武十三年下诏:“文武官年六十者听致仕(告老还乡),给以全俸诰敕。”六十岁退休遂成官场惯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 1991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预计我国1995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将超过10%,将迈进老年型国家的行列。1991年中国劳动部组团专项考察日本等国的养老制度。1992年1月,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改善民生工程建设吹响号角。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摘编自《中国社会保障》1996第8期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我国汉至明朝养老政策的特点。
(2)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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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除西周礼制影响外,汉代朝野格外践行“长幼有序、事亲至孝、敬老崇文”的理念。汉朝规定:60岁以上者,免除赋税;70岁以上的老人“虽有罪,不加刑焉”。《唐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南北朝的“孤独园”到了宋代发展出多种官办养老机构。明洪武十三年下诏:“文武官年六十者听致仕(告老还乡),给以全俸诰敕。”六十岁退休遂成官场惯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日本政府1954年制定了《国民养老金法》,规定养老金国家负担33.3%,余下的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20世纪70年代,为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日本积极发展劳动强度较低的第三产业。日本厚生省、大藏省、文部省、劳动省、建设省分别主管老人福利、税收优惠、辅导就业和住宅规划,有效保护老年人权益。通过舆论宣传,使得社会各界都关注老龄问题。
——摘编自刘清芝《美国、日本、韩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及其启示》
材料三:1991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预计我国1995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将超过10%,将迈进老年型国家的行列。1991年中国劳动部组团专项考察日本等国的养老制度。1992年1月,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改善民生工程建设吹响号角。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摘编自《中国社会保障》1996第8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我国汉至明朝养老政策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概括二战后日本养老制度的成功经验。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我国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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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除西周礼制影响外,汉代朝野格外践行“长幼有序、事亲至孝、敬老崇文”的理念。汉朝规定:60岁以上者,免除赋税;70岁以上的老人“虽有罪,不加刑焉”。《唐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南北朝的“孤独园”到了宋代发展出多种官办养老机构。明洪武十三年下诏:“文武官年六十者听致仕(告老还乡),给以全俸诰敕。”六十岁退休遂成官场惯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日本政府1954年制定了《国民养老金法》,规定养老金国家负担33.3%,余下的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20世纪70年代,为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日本积极发展劳动强度较低的第三产业。日本厚生省、大藏省、文部省、劳动省、建设省分别主管老人福利、税收优惠、辅导就业和住宅规划,有效保护老年人权益。通过舆论宣传,使得社会各界都关注老龄问题。
——摘编自刘清芝《美国、日本、韩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及其启示》
材料三:1991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预计我国1995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将超过10%,将迈进老年型国家的行列。1991年中国劳动部组团专项考察日本等国的养老制度。1992年1月,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改善民生工程建设吹响号角。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摘编自《中国社会保障》1996第8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我国汉至明朝养老政策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概括二战后日本养老制度的成功经验。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我国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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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根据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宋仁宗诏:“(西京)城内居民八十以上,免其家徭役,赐茶人三斤,帛一匹。”“其父母年八十者,与免一丁,著为式。”(即“侍丁”制度);据《宋刑统》的规定,除了谋反、内乱等死罪之外,罪人若家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岁以上,且“户内无周亲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可以“申刑部具状上请听敕处分,若敕许充侍”(即“权留养亲”制度。)宋朝,宗族福利开始制度化,如范仲淹创设的范氏义庄。义庄就如一个公益基金,定期向族人或族中贫困、孤寒人口发放钱米。后宋朝士绅纷纷效仿,成立义庄赡养族人。南宋《新安志》载,新安“愚民嗜储积,至不欲多男,恐子益多,而赀分始少。苏公谪为令,与民相从为社,民甚乐之。”即民间结社互助养老。根据北宋末的一项立法:“居养鳏寡孤独之人,其老者并年满五十岁以上,许行收养,诸路依此。” 国家根据年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养济标准;后因为国家财力等原因将进入福利院的年龄线提高到60岁以上。宋政府设立的福利院,包括京城的福田院、遍设于各州县的居养院、养济院,收养的对象包括“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非鳏寡孤独而癃老废疾、委实贫乏不能自存者”。
——据吴钩《宋代养老制度对今天的启示》等
(1)据材料概括宋朝尊老养老的举措。
(2)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宋朝尊老养老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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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別离户籍、分异财产者,唐律定为徙罪,明律改为杖罪,明中叶之后实际流于形式。据此可知,明中叶后
A. 宗法伦理已不再倡导维系家族规模
B. “父母—子女”家庭形式已占主导
C. 家庭结构的调整反映出时代的进步
D. 封建法律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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